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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6-17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各单位在开展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三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职责

(一)往来款的经办人和审批人是往来款项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对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往来款的经办人,负责往来款的收付与结算。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往来款的审批人,负责督促经办人及时办理核销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往来款项的催收、催报、催结等清理工作。

(三)学校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的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核销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一)应收账款是指各单位提供服务、销售产品、出售物资等应收取的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各单位按照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等合同或协议预先支付的款项。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各单位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教学实习、科研活动等所需的临时借款,以下简称“借款”。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办理时应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公用性支出,专款专用,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三)及时结算原则。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冲销报账手续,严禁长期挂账占用学校资金。

(四)公务卡优先原则。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运行经费或小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条 学校资产出租、横向课题等形成收入的业务事项,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后,相关业务部门(项目)负责人应做好收入的催收工作

第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业务的经办人应当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聘用人员和校外人员不得作为经办人办理借款业务。原则上同一经办人或同一经费项目累计借款业务不得超过二笔。

第八条 办理借款业务时需填写《宝鸡文理学院经费借款单》(附件1),写明经费来源、借款责任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额、支付信息等,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经办人原则上应于领款日起三个月内尽快办理报账核销手续。借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借款次数超过二次未归还者,不再办理借款人及所属部门的其他借款业务;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冲销手续的,财务处将扣发借款人从学校取得的收入,直至结清借款为止。

第十条 财务处应严格审核借款业务,定期督促清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核销手续的,借款人应出具《逾期核销申请表》(附件2),说明无法及时还款原因,明确还款具体时间,经借款使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核后可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教职工离职、调出、退休或内部调动,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结清名下所有借款。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核销的,由借款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交接双方签字,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在财务处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坏账的类型及核销所需证明:

(一)借款人已经擅自离校多年,无法联系又无法确定责任人而无法追究清偿责任的款项,由相关单位提供离校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二)借款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且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借款,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四)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借款,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应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坏账核销由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进行核销。对于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学校仍然保有追索权,一旦有重新收回的可能,相关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学校积极追索。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一)应付账款是指各单位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应付的款项。

(二)预收账款是指各单位根据合同(协议)规定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是指各单位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以外,暂时收取的不能确认为学校或各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收取的押金、保证金,或学校账面暂未明确权属人、未被认领的款项。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及时确认原则。财务处收到来款后,按期在财务综合平台发布来款信息,相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办理入账确认手续。

(二)定期清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向学校转入资金时,必须备注汇款用途、学校负责部门、项目负责人姓名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及时关注来款信息,严格依据资金来源、用途和要求,及时认领相关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认领,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报财务处审核后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确属无法偿付、债权人豁免的,或超过两年无人认领、也无法联系付款方的款项,确认为学校收入。对已确认学校收入的款项,以后有部门认领,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重新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往来款项的管理,做好本单位往来款项的审批、监管和清理工作,强化内部监督,防范财务风险。财务处负责对各单位往来款项的使用情况审核把关。审计处负责对往来款项管理和使用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纪律监督。

二十 因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玩忽职守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未按规定使用借款的,学校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挪用公款的,学校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往来款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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