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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文理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6-17      点击量: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我校科研人员科技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助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意见》(陕教[2021]72号)和陕西省科学技术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深化全面创新改革试验 推广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试点经验实施方案》(陕科发[2022]7号),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学校科研人员要坚持“四个面向”开展科学研究,应用类研究项目,要在立项阶段明确成果转化目标,鼓励项目团队安排专人负责成果转化工作。

2.学校围绕优势特色学科,强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家重大经济领域有关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逐步实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

3.学校科研人员取得的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学校。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减持、划转、转让、退出、减值及破产清算等处置,区别于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科研人员应主动、及时在科研管理系统进行职务科技成果登记。学校充分利用省市相关部门建立的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披露职务科技成果,涉密科研成果除外。

4.对具备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可将职务科技成果使用权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许可给成果完成人,由成果完成人在许可的期限内自主实施转化,转化净收益按照本办法收益分配条款进行分配;许可期结束未实现转化的,可视情况延长许可期限,或结束使用权许可。

学校通过宝鸡文理学院科工贸总公司代持和管理因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产生的股权。

5.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岗位考核、年度考核的依据,将转化业绩作为职称评审资格条件和特别评审条件。

6.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技术经理人,其中依据贡献度可给予技术经理人不低于净收益10%的奖励。科技成果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的,将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技术经理人,其中依据贡献度可给予技术经理人不低于净收益5%的奖励。其余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7.根据相关规定,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作总量限制,不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学校下一年度绩效工作总量的基数,不做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相关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8.学校持续推进校企深度融合,以学校为主导,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产学研用平台;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导,校企共建未来产业创新研究院、中试基地等,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

9.学校继续深化“政产学研用”协同,依托优势学科和重点科研平台逐步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引导市场创新要素聚合,加速科技、教育和经济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0.学校逐步组建校、院、团队三级技术经理人队伍,为科研人员提供项目立项、成果筛选、中试熟化、企业对接、合同签订、股权设计、产业推广等成果转化全流程服务。

进入校级技术经理人队伍的教师,可选择高校教师序列或工程序列(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参加职称评审,其年终考核或岗位聘期考核可选择按照高校教师岗位任务或技术经理人岗位任务进行考核。

11.科研人员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活动,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收益分配办法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以其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经学校审批同意,采取“现金入股+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允许拥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教师和拥有科技成果的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或多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作协议,经学校审批同意,采取“现金入股+技术入股”方式转化科技成果。

经学校同意,允许成果完成人(团队)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同股同价”方式收购单位持有的“技术股”。

12.根据相关规定,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权可自主决定择机退出,无需上级部门审批和备案。

13.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为纪检监察机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科研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校法律顾问,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研管理处,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管理、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根据学校实际逐步健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和规则。

14.根据中省相关政策,学校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公开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15.学校其他管理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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